(2017)浙 0381 破 XX号之一 2017 年 12 月 12 日, 本院根据XX公司瑞安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管理人没有接管XX公司的印章、 证照、 实物资产和相关债权资料。 经查: 南洋公司无银行存款, 无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 目前可供清唱的财产为 0 元, 而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已达 4250元, 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请求本院终结南洋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本院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裁定宣告XX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XX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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