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财产纠纷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644  更新时间:2018-6-22 7:48:2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康红艳
 
XXX人民法院公告 XX: 本院受理XX商店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开庭传票、 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 (简易转普通) 。原告在诉状中主张: 1、 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4151.5元, 鉴定费1500元, 合计35651.5元; 2、 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 (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