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高XX(身 份 证 号 :37028XX4041724)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自公告之日起 60日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要求你偿还本金、手续费、 滞纳金、 利息等合计58974.54元 (计至2016年9月19日, 其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 矫庆乐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 并定于2017年8月10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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